2012年5月16日 星期三
101年度第五屆全國校園盃法式滾球錦標賽競賽規程
101年度第五屆全國校園盃法式滾球錦標賽競賽規程
一、依據體委全字第1010008024號函辦理。
二、目的:為推展校園法式滾球(Petanque),提升技術水準,促進校園間友誼,特舉辦本次競賽活動。
三、 指導單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教育部
四、 主辦單位:中華民國滾球運動協會、高雄市滾球委員會
五、 協辦單位:各縣市教育局、高雄市新興區區公所
六、 比賽日期:101年5月4日(星期五)至5月6日(星期日)
七、 比賽地點:高雄市228公園法式滾球場。
八、 參賽資格:已註冊就讀國小、國中、高中之在學學生為限。
九、 比賽分組:
(一)團體賽 ( 3對3 ):每校各組限報名三隊,每隊得報名四人,其中一人為候補球員。
1. 國小:分國小男童組、國小女童組,若分組報名隊數未達7隊得併組比賽。
2. 國中:分國中男子組、國中女子組,若分組報名隊數未達7隊得併組比賽。
3. 高中:分高中男子組、高中女子組,若分組報名隊數未達7隊得併組比賽。
(二)個人賽( shooting ):個人射擊擲準賽之分組同團體賽,分為男、女子組別;各組每校男、女限報兩人參賽。
十、報名辦法:
(一)報名手續:
1.線上報名:請於4月27日(星期五)前上高雄市體育會滾球委員會網站【http://163.32.185.4/kpc】 報名系統報名。
2.競賽代辦費:每隊新臺幣800元整、個人Shooting賽每人300元整。
3.報名表(附件一、二)請用電腦打字方式填妥正式報名表(請用標楷體),於4月27日(星期五)前(以郵戳為憑),將核章後之紙本連同競賽代辦費之足額郵政匯票【匯票抬頭(收款人):高雄市體育會滾球委員會】,親自送達或以限時掛號寄送【高雄市前鎮區和平二路10之1號(高雄市體育會滾球委員 會)】,逾時恕不受理視同報名未完成。
4.連絡人及電話:高雄市體育會滾球委員會吳總幹事進添先生0983309193或
0937324940
(二)保險:大會將辦理比賽現場保險;個人意外險請自行投保。
(三)膳宿:大會不負責膳宿,但可現場代訂便當及提供住宿資訊。
(四)報名時間:自即日起至101年4月27日(星期五)止(報名辦法詳本競賽規程十)。
十一、競賽辦法:
(一)比賽規則:採國際滾球總會2010最新法式滾球規則。
(二)預(複)賽採限時賽。
限時賽:比賽時間為50分鐘搶11分之比賽方式,若比賽時間終了雙方比數未達11分則加賽兩局,若加賽後雙方平手,則再加賽一局,依此加賽直至分出勝負。
(三)決賽採13分制。
(四)比賽球具:國小組不限比賽用球。國中組、高中組採國際認證之競賽用球。
(五)比賽距離:
1. 國小組:4至8公尺
2. 國中組:6至10公尺
3. 高中組:6至10公尺
十二、賽制:依報名隊數多寡由大會競賽組編排。
(一)、團體賽:
1. 預賽分組原則:報名隊數7隊(含)以內,採單循環決賽。各組之報名隊數8隊(含)以上,採分組單循環制。
2. 循環賽計分法:勝一場得3分,敗一場得0分,積分多者獲勝。
3. 主辦單位將視實際報名隊數,決定預賽分組之組數與可進入(複)決賽之隊數。循環賽若比賽結果積分相同時,比相關隊伍之積分,若積分再相同則比相關隊伍之得分,得分多者為勝;若相關隊伍之得分再相同時,進而比同組隊伍之總得分;又相同時,則比相關隊伍之失分,失分少者為勝,若相關隊伍之失分再相同時,進而比同組隊伍之總失分,總失分少者獲勝,若再相同,則再加賽一局直到分出勝負。
4. (複)決賽之實際賽制:主辦單位將依實際報名隊數多寡,排定賽程後於中華民國滾球運動協會及高雄市體育會滾球委員會網站公佈。
(二)個人賽:
個人射擊擲準賽(Shooting),每校得報男、女各2名選手參賽;每一階段依射擊擲準賽國際正式比賽規則比賽1輪,視報名人數多寡訂定複決賽制。
十三、抽籤及領隊會議:
(一) 日期:101年4月30日(星期一)上午9時30分整(不另通知)。
(二) 地點 :高雄市福康國小二樓會議室(高雄市苓雅區漢陽街17號)
(三) 參加會議者,如非領隊或教練,則不得提出各相關問題之異議,在會議中,每單位只限一人有發言權與表決權。
(四) 如未派代表出席抽籤會議者由競賽組代為抽籤,不得異議。
(五) 如對某隊參賽者資格發現疑問時,可在領隊會議中提出,交由主辦單位處理。
(六) 賽程於中華民國滾球運動協會及高雄市體育會滾球委員會網站公佈。
(七) 領隊會議無權做有違「競賽規程」規定之決議,否則其決議視同無效。
(八) 所有各比賽細節等重要事項皆於領隊會議時討論,未參與領隊會議之隊伍對於領隊會議所決定之事項不得異議。
十四、比賽規定:
(一)若因賽程需要或天候影響,大會得調整比賽場地或更改賽程,各隊不得異議。
(二)選手請務必穿著運動鞋與同款式之隊服(至少上衣必須完全相同),不符規定 者,經對隊於賽前提出,得由裁判判定該隊該場以0:3(對隊先得三分)進行比賽,若比賽已進行則不得提出異議。
(三)參賽隊伍應隨時注意賽程表之比賽時間,大會分發比賽場次後未到場之隊伍,經裁判計時5分鐘後判由對手得1分,如比賽隊伍仍未到場,則之後每兩分鐘由對隊加1分,如比賽隊伍20分鐘後仍未到場比賽,則該隊視同放棄該場比賽。預、複賽比數判為11:0,決賽比數判為13:0。
(四) 比賽應攜學生證或在學證明書備查,在學證明書同校可合開一張(如附件三)或分別開具,但照片模糊、太小、無法清楚辨認時不予採認。
(五)選手資格如有不符規定、冒名頂替者,立即停止該隊比賽,所有已賽之成績(含相關隊伍)不予計算。
(六)若球隊放棄比賽之隊伍,將取消該階段之已賽成績。
(七)比賽期間如有發生球員互毆或侮辱裁判等事情,立即取消出場比賽,並報請有關單位處理。
(八)主辦單位設裁判組(裁判長一人,裁判數人)、審判委員會(委員5人)。比賽進行中如有不服裁判判決時,得由其教練或隊長向大會以書面提出申訴,但仍需進行比賽,不得停止,其最終以「審判委員會」之判決為終決,不得提出異議,否則以棄權論。
(九)申訴書在該場比賽結束後30分鐘內,應由該隊教練或隊長簽名後向大會提出,並繳交保證金新台幣參仟元整,申訴成立時保證金退還,否則予以沒收。
十五、罰則
(一)各隊如有不符於規定之選手出賽時,一經查覺即停止該隊繼續比賽,所有賽完之成績不予計算,取消該單位所獲得之成績(名次)並繳回所領之獎品,並函請主管單位議處。
(二)比賽期間如有選手互毆、侮辱裁判事情發生時,按規定停止該選手出賽外,並報請主管單位議處。
(三)選手的身份證明不符合事實時,法律責任應由所屬單位機關負責。
(四)有關選手之資格申訴,經當場檢查照相存證後由主辦單位中華民國滾球運動協會轉呈相關單位處理。
(五)違反上述(一) (二) (三)所列情形者及違反運動道德精神者,將分別函告所屬學校及主管單位,視情節輕重,停止該選手或教練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比賽1至3年或停權。
十六、申訴
(一)凡規則有明文規定即有同等意義解釋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不得提出議異。
(二)有關技術性判定問題之申訴,一律不受理;比賽進行中有不服裁判之判決時,得由其領隊或教練向大會提出申訴,但比賽仍繼續進行,不得停止,否則以棄權論。
(三)申訴書由領隊或教練簽名蓋章後,向大會提出,並繳交保證金新台幣參仟元整,申訴成立時保證金退還,否則予以沒收。並做為推廣滾球運動之用。
(四)申訴以大會審判委員會之判決為終決。
十七、獎 勵:
每組參賽若只有2隊不予比賽:每組參賽3隊(含)以上取前1名頒獎:每組參賽6隊(含)以上取前2名頒獎:每組參賽10隊(含)以上取3名頒獎:每組參賽15隊(含)以上取5名頒獎:每組參賽20隊(含)以上取6名頒獎:每組參賽24隊(含)以上取8名頒獎。
十八、 附 則:本競賽規程報請體委會核準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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